(2015)黑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冮某某诉被告八道壕镇中心卫生院、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冮某某,袁某,八道壕镇中心卫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冮某某,男,1972年8月4日生,满族,黑山县人,医院职工,现住黑山县八道壕镇。被告袁某,男,1979年2月5日生,汉族,黑山县人,司机,现住黑山县镇安乡。被告八道壕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辽宁省黑山县八道壕镇新北社区阳光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邱雷,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冮某某诉被告八道壕镇中心卫生院、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冮某某是医院职工已被认定工伤,要求按照职工工伤标准进行赔偿,等待市劳动委员会鉴定,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等待市劳动委员会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减半收取806.5元,由原告冮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兴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