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矿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仁与李贵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李贵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矿商初字第13号原告李仁,男,1935年1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李贵祥,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阳泉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与被告李贵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仁承担。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