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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矿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仁与李贵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李贵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矿商初字第13号原告李仁,男,1935年1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李贵祥,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住阳泉市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仁与被告李贵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仁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仁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仁承担。审判员  仇怀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