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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12-22

案件名称

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红昌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红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未民初字第00532号 原告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长青二路高山流水幸福快车**办公室。注册号610100100364102。 法定代表人王旭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镇魁,男。 被告王红昌,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原、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1月8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未劳人仲案字(2015)15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为被告补办补缴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10月13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及生育保险;2、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7333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919.5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3494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3、驳回被告其余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及因执行国家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案字(2015)15号裁决,各项裁决结果均未超过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对此不服,应当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其向本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愿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宋玉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