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行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生,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行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李春生。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何则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鄢行相。原告李春生诉被告邢台锐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鄢行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生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春生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