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7-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