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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万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汉阳执字第00777-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赵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2012)鄂汉阳江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