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XX与郭XX、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王XX,女。被执行人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XX,男。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王XX申请执行与郭XX、城固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9584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外债较大,无能力偿还借款,被执行人拥有的位于城固县博望镇朝阳小区8号综合楼02段部分财产,城固县博望镇新世界广场东侧朝阳小区8号综合楼01段部分财产被本院依法查封,现因该财产在查封期间无法一时变现,除此而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奕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