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军与李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军,李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周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李世平,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06672元(含执行费591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审 判 员  张国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