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8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正权、马丽霞与赖礼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霞,刘正权,赖礼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8319号原告:马丽霞,女,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正权,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松,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赖礼容,女,汉族,1952年1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马丽霞、刘正权与被告赖礼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王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慧杰、人民陪审员朱道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丽霞、刘正权的委托代理人刘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礼容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霞、刘正权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1999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马丽霞借款4875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马丽霞现金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48750.00)”,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归还部分后,于2010年11月18日结算尚差原告借款250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刘正权出具借条一张为凭。被告后于2011年、2012年各归还了5000元,余款15000元至今未归还。为维护我的权益,我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15000元。被告赖礼容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6日,被告赖礼容向原告马丽霞借款4875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并于2010年11月18日向原告刘正权重新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正权现金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正。以前刘正权、马利霞与陈绪德、赖礼容所有借条作废。借款人:赖礼容2010年11月18日”。出具借条后,被告赖礼容陆续向原告归还了10000元,尚欠15000元。后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原告刘正全与原告马丽霞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在卷可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赖礼容向原告马丽霞借款48750元,在归还部分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就尚欠借款金额又向原告刘正权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该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当向二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15000元。原告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礼容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礼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丽霞、刘正权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赖礼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赖礼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 璐代理审判员 王慧杰人民陪审员 朱道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筱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