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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曲显刚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显刚,尹尧庆,陈宝坤,陈秀杰,陈锡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264号申请人曲显刚,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尹尧庆,女,192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宝坤,男,194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秀杰,女,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兼尹尧庆的委托代理人)陈锡东,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陈锡尧,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曲显刚、尹尧庆、陈宝坤、陈秀杰、陈锡东、陈锡尧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曲显刚、尹尧庆、陈宝坤、陈秀杰、陈锡东、陈锡尧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曲恩善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路宿郑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0308044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13080448号】,由甲方曲显刚继承,归甲方曲显刚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