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4月28日生。被告孟某,女,1985年7月24日生。原告王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是同事关系,于2006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09年3月10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婚后被告迷恋网络,在网络上认识一网友后,于2012年8月底不辞而别,至今未归。被告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顾,未尽到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孟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因工作关系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3月10日生育一女王某某,2009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被告孟某于2012年8月从其婚后一直居住的本市云龙区惠民小区C13-3-201室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原告王某曾于2013年6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公告送达后,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缺席判决不准许双方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要求抚养子女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并陈述双方无共同财产。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云龙区大龙湖街道丁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13)云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前后感情一直较好,但被告自2012年8月以来离家外出,至今未回,双方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曾于2013年6月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至今已一年多,双方仍处分居状态,被告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应准许双方离婚。原告要求王某某的抚养权归其所有并愿自行负担抚养费,应予准许。被告对子女享有探望权。原告称双方无共同财产,本院不予处理财产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二、女王某某由原告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王某自行负担,至王某某十八周岁止。三、被告孟某可每两周探望王某某一次。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00元,原、被告各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刘宝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枫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