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曾建民因与被告田育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3319号原告曾建民。被告田育。原告曾建民因与被告田育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审判员卿琳独任审判。2015年1月5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助理审判员卿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柒零、罗卫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玉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曾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建民诉称:田育2014年5月16日向曾建民借款33万元,以捷豹SAJAA22H小车作为抵押,约定一个月时间内归还。至今仍未归还欠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田育偿还曾建民33万元;2、田育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2.6%利率标准支付曾建民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被告田育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无正当理由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田育与曾建民签订《借款合同》,田育因生意周转向曾建民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该《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同时查明,曾建民与田育签订田育《借款合同》后,曾建民应田育的要求,将现金316500元转入田育指定的唐侠在长沙银行109631328600013的账户内。剩余的13500元,曾建民通过朋友以现金方式向田育支付。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长沙银行客户回单两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田育与曾建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曾建民出具的转账凭证所佐证,系真实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田育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曾建民请求判决田育偿还3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曾建民与田育签订的借条上,没有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但曾建民诉称与田育口头约定按2.6%计算借款利息,未再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曾建民要求田育支付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2.6%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田育应当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向曾建民支付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育向原告曾建民偿还借款33万元;二、被告田育向原告曾建民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限被告田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0元,诉讼保全费2170元,共计8420元,由被告田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卿 琳人民陪审员 何柒零人民陪审员 罗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玉珍附: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计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