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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自报陆敬鑫、自报程亚楠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鑫,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3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陆敬鑫。被告人自报程亚楠。辩护人仇迎春,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敬鑫、程亚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应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敬鑫、被告人程亚楠及其辩护人仇迎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陆敬鑫、程亚楠经预谋,通过手机微信将被害人顾某某约至本市闵行区闵北路纪翟路西侧约100米处,采用蒙面持刀、言语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价值人民币574元的小米2S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700余元,后逃逸。2014年10月8日,被告人陆敬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敬鑫的协助下将被告人程亚楠抓获归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供认不讳。涉案手机及作案工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敬鑫、程亚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及发还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敬鑫、程亚楠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敬鑫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敬鑫、程亚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亚楠在共同犯罪中表现相对次要且认罪、悔罪并请求对程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敬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被告人程亚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顾某某(已发还);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贝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 昀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施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