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杨向向与夏邑县壹家快捷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向向,夏邑县壹家快捷宾馆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杨向向,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夏邑县壹家快捷宾馆。地址:夏邑县昌盛路北段路东。负责人张登云。原告杨向向与被告夏邑县壹家快捷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向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向向负担。审 判 长 苏建军审 判 员 翁秋敏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