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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秀琴、赵学贵、赵洪才申请执行何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贵,梁秀琴,赵洪才,何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赵学贵,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秀琴,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洪才,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何红军,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学贵、梁秀琴、赵洪才与被执行人何红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吴利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