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孙胜男与李斌执行决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4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胜男与被执行人李斌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胜男申请将被执行人李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斌(身份证号码:37060219720217041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