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张文宜抢劫罪,张文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文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763号罪犯张文宜,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日作出(2005)天法刑初字第12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宜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6年1月26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文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1年10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3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张文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宜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累计获得14次嘉奖)。2013年8月6日因与他犯争执推拉被扣1分;2013年11月16日因不遵守队列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文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文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