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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30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路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柳方元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人民陪审员  吴菲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