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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张文晓、张忠庆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明,张文晓,张忠庆,赵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张忠明,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文晓,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忠庆,农村居民。被执行人赵素英,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忠明与被执行人张文晓、张忠庆、赵素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忠庆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忠明11731.47元案款,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