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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彦帅与赵泽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彦帅,赵泽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申彦帅,男,满族,198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被申请人赵泽海,男,1987年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申请人申彦帅与被申请人赵泽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申彦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赵泽海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