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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孙美云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孙美云,池和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上街56号,负责人:李建林。委托代理人:方建国,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客户经理。申请人:孙美云。申请人:池和谋。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申请人孙美云、池和谋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5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叶荣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与申请人孙美云、池和谋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孙美云、池和谋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本金420000元及利息64070.49元,算至2015年2月6日止,从2015年2月7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据实结算,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对孙美云、池和谋共有的设置抵押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雍景柯苑熙园22幢3单元501室及柯城区雍景柯苑熙园22幢C-10号房地产处置变现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位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荣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饶亚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