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57号原告:马某,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委托代理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怀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新伟、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年生育女儿马某某,××××年生育女儿马某甲。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交往时间短暂,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难以交流沟通,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曾多次协商离婚,但最终因被告的拖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年×月,原告离家独自在外生活至今。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我生的两个小孩都是女儿,原告心里不高兴。后来我因为生病,子宫被切除,无法再生育,原告嫌弃我才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某,××××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双方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交流与沟通,逐渐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年年初左右离家在外居住生活。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年××月××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虽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从本质上看,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原则性的矛盾,今后双方若能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增加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逐渐修复不睦之夫妻关系,双方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主张原、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夏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