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同乾与郭同风、郭同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同乾,郭同风,郭同玲,郭同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414-2号申请执行人郭同乾,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同风,女,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同玲,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同真,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四终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同风、郭同玲、郭同真银行存款12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