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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牟执字第4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同乾与郭同风、郭同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同乾,郭同风,郭同玲,郭同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414-2号申请执行人郭同乾,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同风,女,194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同玲,女,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同真,女,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烟民四终字第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同风、郭同玲、郭同真银行存款12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5311201000609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