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丹民初字第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谢仁高与盛正平、景夕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仁高,盛正平,景夕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初字第5411号原告谢仁高。被告盛正平。被告景夕娣,1964年5月13日。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小军,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仁高与被告盛正平、景夕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玉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仁高,被告盛正平和景夕娣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小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仁高诉称: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间,两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共计116384元,后被告仅付款2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及违约金135016.15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给付欠款及违约金116384元。被告盛正平辩称:原告诉称的所有饲料款本被告已全部结清,本被告不拖欠原告任何款项。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违约金的前提是本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付款期限予以约定,而原告所提供���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同样无法反映被告的履行期限,该欠条只能作为双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的一种凭证而非计算违约金的证据,同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偏高。本案中原告从未开具过正式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现要求原告开具上述饲料款发票。被告景夕娣辩称: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也只能反映原告与被告盛正平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本被告无关。而事实上本被告也从未购买过原告的任何饲料,因此本被告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16日起,被告盛正平向原告购买饲料用于家庭养猪。2013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盛正平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盛正平供应饲料,协议第五条约定,所欠账目不能按约定日期结清的,将按月息3%缴纳违约金(欠条所写日期开始计算违约金)。截至2014年1月24日,被告盛正平共欠原告饲料款116384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盛正平偿还了20000元,尚欠96384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合作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盛正平之间发生的买卖业务往来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盛正平结欠原告谢仁高价款96384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及时偿付,其拖欠不付,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对于被告盛正平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客户收货回执单仅仅是被告收取饲料的凭证,不能证明其已经给付了价款,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盛正平、景夕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谢仁高价款96384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元,合计11638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被告盛正平、景夕娣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倪玉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志超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