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