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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意给被告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曾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宋金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