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春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三初字第1440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杜文龙,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营,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闯。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沈春高,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德庆,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春高。委托代理人李嘉欣,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春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482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中益恒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阜新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人民陪审员 张伟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