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上海迪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迪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二(商)初字第38号原告上海迪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济雄。委托代理人董曙椿,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郎付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迪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谷沣酒吧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76元,由原告上海迪创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 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叶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