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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郭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0664号原告郭某,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安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郭某提出对被告黄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