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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黄民初字第16号原告:项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娄瀛洲。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邱欢欢(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