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辖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董方斌与万国进、胡茜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国进,胡茜,刘晓云,董方斌,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辖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国进,男,1954年7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茜,女,1963年9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云,女,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方斌,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原审被告: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凤宾路优谷商务园18号2107室。法定代表人:万国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万国进、胡茜、刘晓云因与被上诉人董方斌、原审被告江苏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辖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董方斌诉称其到无锡市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江阴分公司)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未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带薪休假工资等。2013年6月5日,方正公司单方解除了与董方斌的劳动关系。在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江阴仲裁委)作出澄劳人仲定字(2013)第446号决定书后,董方斌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另查明:江阴仲裁委澄劳人仲定字(2013)第446号决定书载明,申请人董方斌诉被申请人方正江阴分公司、方正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起终结仲裁活动。2014年2月28日,方正江阴分公司被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万国进、胡茜、刘晓云由董方斌申请为撤销单位的出资人等成为共同被告。本案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方正江阴分公司所在地为江阴市辖区。董方斌提供了江阴仲裁委澄劳人仲定字(2013)第446号决定书及证明、无锡市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单、方正江阴分公司及方正公司工商信息档案、注销决定书、清算报告等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而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履行地即方正江阴分公司所在地为江阴市辖区,且江阴仲裁委澄劳人仲定字(2013)第446号决定书于2013年12月18日决定终结董方斌与方正江阴分公司、方正公司的仲裁活动,江阴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原审法院。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万国进、胡茜、刘晓云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万国进、胡茜、刘晓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万国进、胡茜、刘晓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董方斌与方正江阴分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能以方正江阴分公司住所地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江阴市辖区明显错误;江阴仲裁委澄劳人仲定字(2013)第446号决定书仅系针对董方斌诉方正江阴分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一案作出的,非系针对本案中董方斌诉万国进、胡茜、刘晓云一案,故本案不适用江阴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二审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而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江阴仲裁委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澄劳人仲定字(2013)第446号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董方斌与方正公司、方正江阴分公司的仲裁活动,后董方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审法院作为江阴仲裁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万国进、胡茜、刘晓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兆祥审 判 员 杨文海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耿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