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业民与被执行人陈建设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业民,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熊业民被执行人:陈建设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372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李玲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建设在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