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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业民与被执行人陈建设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业民,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熊业民被执行人:陈建设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372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李玲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建设在存款人民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