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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姚荣海与孔剑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荣海,孔剑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姚荣海。被执行人孔剑虹。原告姚荣海与被告孔剑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孔剑虹应归还给原告姚荣海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诉讼费人民币5900元。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孔剑虹名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祝家岸头57号3幢201室房产和号牌为浙D·1B1**汽车均有他案多轮查封,故暂无法处置;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