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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以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已与被告黄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唐某某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国萧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