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52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菊花,许松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熊菊花,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辰溪县辰阳镇余家巷街*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6********。被告许松民,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住辰溪县修溪乡黄埠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菊花与被告许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原告熊菊花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交或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万兴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