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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润青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道路交通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润青,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润青被申请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润青申请执行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道路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在立案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静海支公司已按判决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润青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东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