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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马雨涛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雨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终字第21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雨涛,2012年7月起任深州市交通局路政大队四中队中队长。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雨涛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雨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马雨涛不服,以“有自首情节,认定数额高,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玉审判员 曹旭斌审判员 王景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晓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