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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全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