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全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69年11月6日,住四川省天全县。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4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邓泽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