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恢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臧志雄与董雪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志雄,董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恢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臧志雄,农民。被执行人董雪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雪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雪冰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