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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恢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臧志雄与董雪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志雄,董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恢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臧志雄,农民。被执行人董雪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雪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董雪冰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英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