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87号原告周某,个体。委托代理人界永利,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某甲,个体。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与被告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界永利、被告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永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争吵,被告对我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对我的心里造成无法抚慰的创伤,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师某甲辩称,我们婚姻基础好,婚后关系也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师某乙。后因家务琐事,原、被告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请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子女,双方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但可以通过充分的沟通予以化解,且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今后,双方要多注意感情上的交流和沟通,遇事冷静处理,多做自我批评以取得对方的理解,共同维持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炜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