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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红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以玉红检公诉刑诉(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FE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甲沿玉溪市红塔区明珠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三角公园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及左倾保险杠与道路中心隔离栏相撞,隔离栏又与沿明珠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任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云FYHX**的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陈某甲重伤二级、陈某某轻伤一级、隔离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陈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FE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陈某甲沿玉溪市红塔区明珠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三角公园路段时,其驾驶的车辆前部及左倾保险杠与道路中心隔离栏相撞,隔离栏又与沿明珠路由北向南行驶的任某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为云FYHX**的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陈某甲重伤二级、陈某某轻伤一级、隔离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陈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110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陈某甲、任某某的陈述,证人沈某某、陈某、鲁某某、俞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整个过程。(2)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实了事故发生的地点。(3)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4)F01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某甲受重伤二级的事实。(4)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3)F01临鉴字第290号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受轻伤一级的事实。(5)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14)F01血检字第700号鉴定意见,证实陈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54mg/100ml血。(6)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玉公交直认字(2014)第0001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某、陈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的事实。(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对被害人陈某甲、任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事实。(8)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的具体情况。(9)被告人陈某某的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法庭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处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己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雷家信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