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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