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8年4月22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解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