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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昌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舜,官贵,朱昌峰,林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许国舜,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漳平市。委托代理人许天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官贵,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朱昌峰,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凯平,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昌峰拥有闽F733**别克牌车一辆,被执行人官贵拥有闽FGL8**丰田牌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凯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林凯平在银行存款104600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昌峰所有闽F733**别克牌车一辆,被执行人官贵所有闽FGL8**丰田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廖许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