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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少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常颖妍(法定代理人常友林)与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某,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少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女,20x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法定代理人:常某某,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灿华,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梁秋玲、张杜娟,广东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4)穗黄法少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某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常某的撤诉申请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常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劲审判员  赵剑奕审判员  苗玉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颖斯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