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云均与被告何绍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均,何绍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于云均,女。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绍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云均诉被告何绍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理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