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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于云均与被告何绍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云均,何绍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8号原告于云均,女。委托代理人陈劲,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绍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云均诉被告何绍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理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