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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孙彦书与天津六〇九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孙一×,天津六〇九电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天津六〇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二×,人力资源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天津六〇九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一×负担。审判员  季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