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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雄民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兆倩与被告刘秋成、王凤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兆倩,刘秋成,王凤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354-1号原告董兆倩。委托代理人赵艳庚。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兆倩与被告刘秋成、王凤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兆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