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兆倩与被告刘秋成、王凤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兆倩,刘秋成,王凤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354-1号原告董兆倩。委托代理人赵艳庚。委托代理人闫文华,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秋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兰,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兆倩与被告刘秋成、王凤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兆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三强审判员 田志强审判员 李彩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 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