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诉邓学军、王明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邓学军,王明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葛玉发(法),男,1962年8月27日生。原告张保聚,男,1964年11月15日生。原告赵纪有,男,汉族,1969年6月14日生。被告邓学军(又名邓军),男,1969年1月14日。被告王明书,男,1970年7月12日。原告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与被告邓学军、王明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学军、王明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邓学军、王明书欠原告工程款51.5万元,并于2014年7月13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找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为借口至今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51.5万元本金,并承担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原、被告的结算协议和欠条各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欠三原告“桐柏华盛机械有限公司前期土建工程”结算价款51.5万元。被告邓学军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明书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被告邓学军辩称,欠工程款属实,现在没有钱还,随后贷款还他们。被告邓学军没有提交证据。被告王明书缺席,没有发表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答辩,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葛玉发、张保聚、赵纪有为被告邓学军、王明书承建桐柏华盛机械有限公司前期土建工程,2014年3月19日,经双方结算后二被告欠三原告工程结算款51.5万元。2014年7月13日,二被告向三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承包商工程款(赵纪有、张保聚、葛玉发)伍拾壹万伍仟元整(51.5万),2014年7月13号,邓学军、王明书”。后经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本院认为,三原告为二被告承建了桐柏华盛机械有限公司前期土建工程,原告完成承建工程后,被告应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现二被告欠三原告工程款51.5万元,被告就应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现被告在出��工程欠款条据后,拒不支付工程欠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学军、王明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原告赵纪有、张保聚、葛玉发建设工程承包款5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永 林审判员 ��王保山审判员 魏 文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丰 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