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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执字第00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龙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龙川,沈进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开执字第00382-1号申请执行人周龙川。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进如。周龙川与沈进如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15日作出的(2014)张开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沈进如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周龙川借款65万元,逾期承担违约金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50元。因被执行人沈进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龙川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进如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对查获的被执行人沈进如名下与他人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先后两次抵押给他人,暂未能变现清偿本案债务。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沈进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7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635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龙川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沈进如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龙川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表示除上述财产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沈进如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沈进如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龙川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沈进如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开民初字第0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沈进如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周龙川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顾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