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江德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江苏江德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张海明,张燕,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1号。负责人徐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江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建设东路188号中央华府小区11号楼商业用房4号。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光明小区A9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杨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毅,;。被执行人夏雪,;。被执行人张海明,;。被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杨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江德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中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毅、夏雪、张海明、张燕、杨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商初字第008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赵志坚执行员 苏 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掌云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