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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周翠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邱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周翠红,邱北,台玻悦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翠红,园林修剪工。原审被告邱北,台玻悦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职工。原审被告台玻悦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伯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翠红、原审被告邱北、台玻悦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伍民初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朱 倩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