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杜建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163号罪犯杜建飞,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杜家石沟镇杜兴庄*组**号,现在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0日作出(2011)榆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4月2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杜建飞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建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建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建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